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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
300102證券簡稱:乾照光電公告編號:
2025-118
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董事辭職暨補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照光電”或“公司”)董事會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姜建德先生提交的辭職報告。
姜建德先生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第六屆董事會董事及專業委員會所任職務,辭職后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姜建德先生原定任期屆滿日為2027年10月27日。截止本公告日,姜建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姜建德先生的辭職將導致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公司正式選舉產生新任審計委員會委員之前,姜建德先生將按照相關規定繼續履行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委員職責。
姜建德先生在公司任職期間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公司及公司董事會對此表示衷心感謝!
2025年12月8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補選第六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同意補選賈少謙先生和于芝濤先生(簡歷附后)為第六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任期自公司股東大會選舉通過之日起至第六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本次補選董事后,公司董事會中兼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未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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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候選人相關簡歷:
(1)賈少謙賈少謙,男,1972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國政法大學經濟學博士。歷任海信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總裁辦公室主任,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長,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海信(山東)冰箱有限公司總經理,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海信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海信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等職務?,F任海信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海信日立空調系統有限公司董事。截至目前,賈少謙先生未持有乾照光電股份,賈少謙先生除任海信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海信日立空調系統有限公司董事外,與其他持有乾照光電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與乾照光電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賈少謙先生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沒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情形;未曾被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公示,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其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
3.2.3條、第
3.2.4條所規定的情形。
(2)于芝濤于芝濤,男,1976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浙江大學光電子專業學士。歷任海信集團有限公司研發工程師,青島海信移動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軟件研發部、海外研發部總經理及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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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副總經理,青島海信傳媒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海信集團控股常務副總裁、總裁以及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等職務。現任海信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海信網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信芯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海信國際營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信揚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億洋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超高清視頻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截至目前,于芝濤先生未持有乾照光電股份,于芝濤先生除任海信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海信網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海信網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信芯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海信國際營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信揚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億洋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超高清視頻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外,與其他持有乾照光電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與乾照光電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系。于芝濤先生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沒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情形;未曾被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公示,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其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
3.2.3條、第
3.2.4條所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