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廣播電視臺民生頻道《小莉幫忙》,創業者王先生稱自己畢業后創業,開辦了一家密室逃脫體驗館,就在生意穩步上升之際,幾家門店毫無征兆地同時遇冷。
“之前基本上兩三個月才會出現一條差評,現在1個小時之內出現20多條差評,各種挑毛病挑刺,還說店里的工作人員毆打客人,結果對方發來的受傷圖片竟然是網圖?!?/p>
另外有餐飲外賣商家也稱:“收到的惡意差評,不跟我們溝通反饋,也不需要后臺退款,直接給差評,就是為了拉低你的分數。10條評價只能申訴掉兩三條,打電話過去,顧客明確說了是同行在搞。”
惡意刷差評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無論是外賣平臺還是網購平臺,推出消費者評價機制的初衷,一方面是為了讓其他消費者在消費時有一個客觀的參考,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商家提供更好的服務。但是,評價的“權利”并不應該被濫用,特別是不應被用以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性競爭,商家的合法權益同樣應當被保護。惡意差評將承擔民事責任,情節惡劣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羊城晚報?羊城派綜合自河南廣播電視臺民生頻道《小莉幫忙》、晉寧公安)
發布于: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