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6日通過其微信公號披露了一起案件。
組織他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上述考試的,應分別根據刑法規定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長期負責在成員穩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考試作弊團伙中充當“槍手”的替考者,應按組織考試作弊罪共犯論處。
在組織考試作弊團伙中充當專業“槍手”的替考者,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還是代替考試罪?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共謀組織考試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楊某伶等數十名高學歷人員為“槍手”組建替考“團隊”。通過被告人張某等人介紹,或在互聯網投放廣告、設置關鍵詞等推廣引流,或通過QQ群、微信群等招攬參加國家考試的被告人馮某偉、王某等數十名考生,提供線上報名指導、制作虛假證件、線下替考等“一條龍”替考服務。張某潔等人根據考生性別、面容特征和報考考試種類,從“團隊”中選擇面容相似、專業對口的“槍手”替考,再安排技術人員通過計算機合成兼具考生和“槍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線上報考和提供給被告人黃某水制作虛假身份證件,由“槍手”持假準考證和身份證混入全國十余省市的考場,利用考試組織部門身份驗核漏洞,代替考生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89次。張某潔等人還通過上述方式在事業單位考試等其他考試中多次組織作弊。張某潔等人累計收取替考費用逾千萬元。百余名考生通過作弊手段入職黨委、政府、公安、農村基層組織等部門。案發后,人民法院通報以作弊手段獲取公職的王某等人所在單位,要求嚴肅處理,相關人員均被開除公職。
鶴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等16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馮某偉等18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黃某水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據此,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主犯張某潔、陸某強、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七十萬元不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對其他被告人進行判處。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考試是國家人才選拔和職業準入的重要方式,關乎人才培養、社會公平和國家發展。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考試作弊犯罪的組織化、團伙化程度越來越高,跨地域、大規模、非接觸式的有組織的作弊活動逐步涌現,相關犯罪行為愈發隱蔽。本案系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準確查明各被告人參與的不同環節、行為的基礎上依法判處各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全鏈條依法懲治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破壞考試秩序的犯罪行為,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等發送司法建議,促進升級智能安防措施,強化作弊違規懲戒。
“槍手”行為定性應納入犯罪鏈條整體評價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王某、楊某伶等作為專業“槍手”參與替考,對其行為的定性,應根據其行為的本質及其與組織考試作弊團伙的關系進行整體評價。本案組織考試作弊團伙由張某潔、陸某強及李某等人發起、建立,成員相對固定,三人通過QQ、微信在網上招攬到考生后,把作弊的上家(考生)、下家(槍手)對接捆綁在一起,并根據上家的性別、需求、長相特征等因素制定計劃、安排槍手,是考試作弊團伙的組織者和策劃者,其行為定性為組織考試作弊罪無疑。王某、楊某伶等人作為團伙中專職“槍手”,雖沒有參與招攬考生、洽談收費等環節,但長期受雇參與本案,在張某潔等組織者的牽線和安排下,利用該犯罪團伙提供的虛假證件,以該團伙預支的替考經費,在組織者的安排與指揮下前往全國各地考場,多次實施替考行為,足見雙方關系穩固,分工明確,專業化程度高,系張某潔等人組織考試作弊產業鏈中的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并非臨時性、偶然性地被糾合參與犯罪,而是整個組織考試作弊犯罪行為中不可分割一部分,因此,王某、楊某伶等“槍手”的行為應依附于該團伙的犯罪性質,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本案的偵破與審判,有力斬斷了網上組織替考利益鏈條,切實維護了國家選人用人的合法性、公正性、嚴肅性。本案也提醒廣大考生要充分認識誠信應試是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人生夢想的實現應通過個人努力。作弊行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僥幸、投機取巧,留下人生污點,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